以下属于航线维修项目的是()。
A.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例行检查
B.航空器进出港指挥、停放、推、拖、挡轮档
C.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
D.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
A.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例行检查
B.航空器进出港指挥、停放、推、拖、挡轮档
C.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
D.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
B、承担航线维修的工作人员必须专业配套。同一人如欲承担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的维修工作,必须经过相应机型专业交叉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专业工作项目的授权
C、所有飞机维修工作应清晰地记录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中,按照“九字方针”完成和签署例行与非例行工作单。维修记录填写后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涂改应用圆圈将其划掉,在附近重新填写正确内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更改的内容可不需说明其理由
D、应为连续值勤的航线维修人员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严格掌握维修人员的连续值勤时间,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差错
A.除规定情况外,放行人员应当为本单位雇佣人员。
B.经过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的培训。
C.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应具备66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和相应机型签署。
D.放行人员应取得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维修人员还应获得航空运营人的授权。
A.对CCAR-145及相关适航规章的符合性评估;
B.对《航线维修管理手册》和相关《维修工作程序》的符合性评估;
C.向适航部门申请或批准的维修许可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维修工作与CCAR-145的符合性审核;
D.对航线维修和飞机放行等维修作业的现场审核评估。
A.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培训说明
B.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具设备及器材
C.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厂房设施说明
D.维修记录和报告方式
A.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标准进行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
B.可以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应急情况支援,无需报局方批准
C.可以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无需报局方批准
D.维修单位取得维修许可证后暂时缺少从事批准的某项维修工作所需的部分工器材,可以进行该有关项目的维修工作
A.当从停场飞机串件时,维修人员完成飞机串件工作后,应在串件/被串件飞机的航线维修记录本(LMR)或客舱客舱维修记录本(CMR)上填写相关工作内容,说明串件原因,被串件机号、部件装机位置、上下件号及序号等,并依据“推迟维修管理程序”进行推迟。
B.原则上应避免从库存附件子部件上串件满足生产运行的需要。
C.飞机之间串件的附件应是航线可更换件,且符合该机型维护手册和件号手册要求。
D.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飞机之间串件的形式延长保留故障的修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