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6月修订),出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A.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B.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C.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D.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A.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B.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C.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D.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A.证券上市第二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B.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净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C.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D.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A.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深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给予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B.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深交所可以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C.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深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给予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D.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深交所可以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E.注册会计师在对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深交所可以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A.Ⅰ、Ⅱ
B.Ⅱ、Ⅲ
C.Ⅲ、Ⅳ
D.Ⅰ、Ⅱ、Ⅲ
E.Ⅰ、Ⅱ、Ⅲ、Ⅳ
A.20%
B.30%
C.50%
D.60%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B.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问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C.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D.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A.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B.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C.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D.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