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税额确认)具体包括()。
A.纳税评估(一般程序)
B.纳税评估(特别程序)
C.大企业税务审计
D.中小企业税务审计
E.反避税调查
A.纳税评估(一般程序)
B.纳税评估(特别程序)
C.大企业税务审计
D.中小企业税务审计
E.反避税调查
A.借记固定资产11600元
B.借记固定资产10000元
C.货记实收资本11600元
D.货记实收资本10000元
E.贷记资本公积10000元
A.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B.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C.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可以再调整
D.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A.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B.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C.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但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D.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不缴纳或预缴增值税
A.发出商品时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
B.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应收账款
C.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应交税费
D.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记入发出商品科目
A.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B.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C.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A.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实际收到所得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B.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按实际收到收入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C.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D.居民企业甲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照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该公司按照A国规定计算A国2019-202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境内2021年度计算境内外应纳税额中抵免
A.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B.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C.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D.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应按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E.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A.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B.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C.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无需申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以证书所载面积纳税
D.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A.因没有标准或难以定出标准的零部件,主要指包装件(如纸箱、说明书、标贴)、有颜色要求的结构件外观颜色、丝印图案
B.经零部件样品确认工程师评估对产品实物质量无影响的物料外观质量
C.无法用文字来表达清晰、完整,只能用实物(或拍摄的图片)来说明实物的存在状态
D.结构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