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3月,在国会发表政策声明表示美国要干涉世界各国内政的总统是()A.艾森豪威尔B.
1947年3月,在国会发表政策声明表示美国要干涉世界各国内政的总统是()
A.艾森豪威尔
B.马歇尔
C.杜鲁门
D.肯尼迪
1947年3月,在国会发表政策声明表示美国要干涉世界各国内政的总统是()
A.艾森豪威尔
B.马歇尔
C.杜鲁门
D.肯尼迪
1947年3月,在国会发表政策声明表示美国干涉世界各国内政的总统是()
a.艾森豪威尔
b.马歇尔
c.杜鲁门
d.肯尼迪
A.1941年6月,德国突然进攻苏联
B.1945年2月,《雅尔塔协定》中苏联对日宣战的决定,体现了强权政治
C.1947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国会演说
D.1993年,大部分西欧国家在欧共体的基础上组成了欧洲联盟
A.一般情况下,总统签署的行政令无须经国会批准
B.立法权属于国会和联邦法院,总统和法院都要依法行事
C.行政权属于总统,行政命令的签署要经过国会批准
D.议长有异议,可以废除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
阅读下面材料: 材料一 在世界历史的当前时刻,几乎每个国家都必须在有待抉择的生活方式之间进行挑选。这种挑选却不是惯常自由的挑选。 一种生活方式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基础的,它突出地表现在自由制政府、代议制度、自由选举、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言论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免于政治压迫的自由。 一种生活方式则是以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多数人为基础的。它所依靠的是:恐惧和压迫,报纸和广播受到控制,事先安排好的选举和个人自由的压制。 材料二 我认为,美国的政策必须是支持自由国家人民抵抗少数武装分子,或外来压力的征服企图。 1947年美国总统致国会的咨文 回答: (1)这是哪个总统的咨文? (2)材料二中列举的"两种生活方式"指什么? (3)该咨文认为"两种生活方式"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实际又是怎样? (4)材料二体现的政策叫什么?其本质和目的何在?
A.安全政策声明
B.环境政策声明
C.行动政策声明
D.责任政策声明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