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的罚款。
A.限制承接新工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吊销资质证书、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降低资质等级、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责令项目停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责令项目停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