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参加表决。
A.1/3
B.1/2
C.1/3以上
D.2/3以上
A.1/3
B.1/2
C.1/3以上
D.2/3以上
A.1/3
B.1/2
C.1/3以上
D.2/3以上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C.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D.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A.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B.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D.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B.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C.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E.物业服务企业财务情况
A.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A.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B.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B.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收益情况
C.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家庭情况
D.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架空层等业主共有部分划定公共车位停放车辆的位置及其处分情况
A.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B.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C.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D.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E.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A.林木;
B.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
C.生产设备;
D.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