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受理此案
B.与德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C.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D.告知甲在德国法院应诉
A.法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案情介绍]
费某和刘某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费某在成都工作,刘某在重庆工作。他们于2003年在成都登记结婚,婚后又各回原来的住所地工作。2005年他们移居国外,并且在该国定居。后来二人在当地请求离婚,但该外国法院认为:根据该国法律,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因而拒绝受理此案。
请问:此种情形下,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应由成都法院还是重庆法院管辖?理由何在?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A.终结诉讼
B.驳回上诉
C.不予受理上诉
D.中止诉讼
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
A.张某已有身孕
B.他们的孩子刚满周岁
C.张某五个月前做过人工流产
D.张某生病正在住院治疗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多1人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