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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材料成本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2022年9月初“原材料”明细账结存数量300公斤、单价98.50元/公斤、金额29550元。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要求作出相关账务处理:1、9月2日,从本地购入甲材料500公斤,单价100元/公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6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2、9月10日,从外地采购甲材料2000公斤,单价85元/公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70000元,税额为22100元。供应商代垫材料运费1090元(含增值税9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合同签订时公司已预付货款5000元,剩余款项现通过汇兑支付,材料尚未收到。3、9月15日,从外地采购的2000公斤甲材料到达,按实际成本验收入库。4、9月30日,根据本月“发料凭证汇总表”,领用甲材料情况如下:生产产品共计领用2600公斤,车间机物料消耗共计领用8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共计领用20公斤。计算甲材料的全月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保留2位小数),并结转本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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