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监事张某2019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9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20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21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A.监事张某2019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9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20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21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A.发起人王某于2019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9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9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20年1月离职,2020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A.2018年6月1日
B.2018年7月1日
C.2018年7月4日
D.2018年7月10日
A.2017年12月28日
B.2018年12月28日
C.2019年6月28日
A.2018年10月1日
B.2019年4月1日
C.2019年6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A.6月15日;7月10日
B.7月10日;7月18日
C.6月15日;7月18日
D.7月18日;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