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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简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简要回答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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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请运用中国
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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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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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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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人重,以所剩论。刑名易
者,从笞人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人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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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部曲、 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又:“诬告反坐“疏议:“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流,亦准杖法反坐。”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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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唐律》中“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属于()。A.法律适

《唐律》中“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属于()。

A.法律适用

B.类推

C.法律解释

D.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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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的封建成文法典有()

A.《泰始律》

B.《北齐律》

C.《唐律疏议》

D.《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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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唐朝有关“六赃”的犯罪内容具体规定在《唐律疏议》的()中。

A.名例律

B.诈伪律

C.职制律

D.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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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唐朝把《孝经》作为学校的必修课。《唐律疏议》中涉及有 58 条,约占全部条款的 11%,从不孝罪的论定、定刑、惩罚措施以及为官的丁则、家族中的尊卑等级等,皆有细致的规定。这充分表明唐朝时期()

A.四书五经逐渐被冷落

B.传统孝道受到重视

C.儒家思想开始法制化

D.统治政策开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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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
日。 【疏】议日: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疏】议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思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人,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斗讼》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保辜”?“辜限”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2)保辜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3)何谓“疏议”?试结合上述引文谈谈“疏议”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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