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的要约和承诺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的要约和承诺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
问题:(1)为何认定甲授权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对于家具的毁坏。丙应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 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A.肯定解除条件
B.否定解除条件
C.肯定延缓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A.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B.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连带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征得乙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