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以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营运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聘为公司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屋仅值20万元。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后,刘、张、赵、王、 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