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追溯性的目的在于支持对顾客所收产品的开始点和停止点的清楚识别
B.使组织能够识别不合格/可疑产品
C.对于外部提供的有安全/监管特性的产品应要求其进行标识并可追溯
D.检验和试验状态不属于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要求范围内
A.《质量问题作业管理办法》
B.《纠正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C.《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D.《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A.贴标签、挂标牌、挂卡片等,标明物料来源、名称、规格、数量、日期等
B.放置在指定库区
C.以涂色方法区别不同材料等
A.所有产品都必须进行标识。
B.所有检验的产品必须标识。
C.不合格品标识或不标识都可以。
D.产品条形码、物业管理责任人的签字记录都属于可追溯性的范畴。
A.确认租用或借用的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必须具有可追溯的适航批准标签。
B.当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空器部件时,还应确认其可使用时间应不低于该部件寿命的50%。
C.按租借合同,确认租用或借用的航材具有出租/出借方证实该航材处于可用状态并加盖验收检验章的可用标签或合格证件。
D.退还借用的航材时,应在逐项确认《可用品》挂签(绿色)的填写内容,检验包装防护、标识和随件证件的符合性后,在《可用品》挂签上加盖检验章,并填写《航材装机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