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赔偿损失,被害人自愿和解,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是()。
A.甲、乙二人在聚会时酒后发生争执,乙将手中酒瓶砸向甲的头部,将甲打成轻伤
B.王某在杜某的生日宴会上,趁众人不注意时将杜某刚收到的生日礼物(一部价值4000元的苹果手机)偷走,杜某报案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C.3年前,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现李某又因家庭矛盾将自己的岳父打成轻伤
D.某日深夜,华某开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闯红灯将一老人撞倒在地,后逃逸致老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A.甲、乙二人在聚会时酒后发生争执,乙将手中酒瓶砸向甲的头部,将甲打成轻伤
B.王某在杜某的生日宴会上,趁众人不注意时将杜某刚收到的生日礼物(一部价值4000元的苹果手机)偷走,杜某报案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C.3年前,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现李某又因家庭矛盾将自己的岳父打成轻伤
D.某日深夜,华某开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因闯红灯将一老人撞倒在地,后逃逸致老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B.因交通肇事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C.因玩忽职守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D.因为受贿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A.辛某在赵某过马路时,将其手里价值5000元的手机抢走。赵某追上夺手机,被辛某一脚踹倒,辛某拿手机逃走。后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表示真诚悔罪,赔偿赵某损失,赵某谅解辛某。本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B.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管某涉嫌盗窃案中,管某死亡。公安局认定管某在银行的存款属于违法所得。县公安局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C.祝某(17周岁,女)在本地一工厂打工,与同事艾某发生纠纷,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艾某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讯问祝某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D.左某精神不正常,翻入高速公路,一机动车为躲避导致倾覆,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经鉴定,左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左某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实施强制医疗
A.甲认为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离婚析产纠纷也应适用《仲裁法》
B.乙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不可以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C.丙认为若双方未单独签订仲裁协议而是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则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无效
D.丁认为仲裁是否公开进行是自愿的,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就可以公开进行
A.仲裁应当公开进行
B.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但乙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甲公司可以再次就同一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D.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A.确定适用税率
B.核定税额
C.确定应税所得率
D.行政奖励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99.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100.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甲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被轻判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刑事判决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甲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被轻判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刑事判决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