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B.操纵证券市场
C.买卖公募基金
D.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非公开交易活动
A.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B.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的一般工作人员
A.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B.内幕交易行为
C.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D.虚假陈述
A.操纵证券市场
B.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理财,代客操作等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收益的承诺
C.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D.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或非公开交易活动
A.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C.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D.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A.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保荐机构.证券承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C.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D.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保荐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虚假陈述的,仅仅知道该虚假陈述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无需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A.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D.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