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12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销售A类白酒10吨给X购物中心,收取含税增值税销售额169.5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30万元。(2)销售薯类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50万元。(3)销售粮食白酒3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80万元,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26万元,款项已收讫。(4)30日研发生产一种新型薯类白酒1吨,成本为20 000元,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品尝,没有同类售价,已知薯类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5%。已知: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增值税税率为1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该酒厂销售A类白酒应缴纳消费税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169.5÷(1+13%)+30]×20%+10×2 000×0.5÷10 000=37万元
B.(169.5+30)÷(1+13%)×20%+10×2 000×0.5÷10 000=36.31万元
C.[169.5+30÷(1+13%)]×20%+10×2 000×0.5÷10 000=40.21万元
D.(169.5+30)×20%+10×2 000×0.5÷10 000=40.9万元
B、(169.5+30)÷(1+13%)×20%+10×2 000×0.5÷10 000=36.31万元
解析: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695+30)÷(1+13%)×20%+10×2000×05÷10000=36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