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之前与托运人另有约定,且该约定有不同于提单条款规定的内容,若提单转让给收货人,则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
A.提单条款为准
B.该约定为准
C.托运单条款为准
D.运价本条款为准
A、提单条款为准
A.提单条款为准
B.该约定为准
C.托运单条款为准
D.运价本条款为准
A、提单条款为准
A.承运人
B.托运人
C.收货人
D.通知人
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上通常不会显示()。
A.船名
B.装船日期
C.到达目的港日期
D.运费已预付
A.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B.提单具有作为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C.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签字确认的
D.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存在的证明
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月26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由于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
10月10日,“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公司经营,期租给D公司,E 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
2011年4月,A、C公司以D、E、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
(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
(3)A、C公司能否共同提起诉讼。
(4)责任人对起诉方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1)假设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过失货物全部落入海中,在提单记载箱内具体的件数和未注明具体件数的两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计算赔偿责任限额的件数时有何不同?
(2)假设该批货物在目的港货运站拆箱时发现其中一箱仅为99件,为此,收货人依提单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索赔?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证明托运人在装港的确实交99件,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否有权依此拒绝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为什么?
(3)假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收货人进行了赔偿,则他是否有权向装港货运站或发货人追偿?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1.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提前签发提单属于什么提单?()
A.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提前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B.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提前签发的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2.提前签发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如何?()
A. 预借提单实际上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共同欺诈行为,法律不许承运人伪造装船日期。
B. 预借提单是合法的
3.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A.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要承担福建A公司的损失责任
B.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福建A公司的损失责任
A.5个月
B.3个月
C.2个月
D.1个月
E.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