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公司2020年4月30日新签一个以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工程施工项目,总包合同签订税率为9%,如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分包合同应签订的合同税率为()
A.13%
B.1%
C.3%
D.6%
E.9%
E、9%
A.13%
B.1%
C.3%
D.6%
E.9%
E、9%
A.乙公司行使抵押权,承租人丙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B.乙公司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丙公司损失,由丙公司自己承担
C.丁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设备的所有权,丙公司可以“买卖不破租赁”抗辩
D.丁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设备的所有权,丙公司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抗辩
A.因债务人2020年2月份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A公司一项巨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B.2020年2月1日,A公司就一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做出承诺
C.2020年1月1日,A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D.2020年4月1日发现新证据表明一批存货在2020年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已低于其成本
A.125000
B.14060
C.137888
D.137788
A.2.16
B.7.68
C.4.48
D.4.08
A.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202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50万元
B. 2020年度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因处置10%股权投资应确认投资收益30万元
C. 2020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商誉为160万元
D. 2020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调整分录中应确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35万元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不得参加绿色企业评选,已获得绿色企业的将取消称号
B.2020年新建(收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久试未验的,实行绿色企业验收一票否决
C.四不两直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的,取消绿色企业参创资格
D.未制定企业级一方案两清单
A.20550
B.20580
C.20685
D.20700
A.进入组织后可正常打卡,不受考勤组影响
B.等待人资加入考勤组后再打卡
C.27-28号没法打卡和人资报备下就行
D.27-28号在流程管理上提交异常单,选择理由新人入职
A.820
B.750
C.20
D.70
A.调整减少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为27万元
B.调整减少2019年度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7.5万元
C.调整增加2019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40万元
D.调整增加2020年度当期损益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