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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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二厂同于2003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羚羊”商标,使用商品均为健身器材。商标局的下列处理
不合适的是()。
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
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
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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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知甲和乙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证明
B.同日使用的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
C.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抽签决定
D.驳回甲和乙的申请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A.优先权
B.许可他人使用权
C.先用权
D.转让权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5月1日起算
B.2003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04年3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2004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A.要约,于2009年5月7日生效
B.要约,于2009年5月9日生效
C.要约,于2009年5月10日生效
D.要约邀请,于2009年5月9日生效
A.甲乙签订转让合同之日
B.甲向乙交付商标注册证之日
C.甲乙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之日
D.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之日
A.乙方
B.甲方
C.甲乙一人一半
D.甲乙协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