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现有余额进行重整:()。
A.重整主体经营(项目)情况正常,重整期限内现金流充足,重整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B.客户还款意愿较好,集群关联客户贷款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和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C.重整贷款抵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第二还款来源较为保障。
D.重整主体(项目)经营能力、承贷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E.对于集群核心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有经营利润或所开发经营的项目已进入销售期,重整阶段确实具备还款能力的。
A.重整主体经营(项目)情况正常,重整期限内现金流充足,重整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B.客户还款意愿较好,集群关联客户贷款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和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C.重整贷款抵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第二还款来源较为保障。
D.重整主体(项目)经营能力、承贷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E.对于集群核心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有经营利润或所开发经营的项目已进入销售期,重整阶段确实具备还款能力的。
A.重整主体(项目)经营能力、承贷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B.重整贷款抵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第二还款来源较为保障。
C.集群关联客户抵质押物严重不足的,须根据押品情况压缩贷款额度,原则上要求重整后抵质押品价值能覆盖贷款本息。
D.对于集群核心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有经营利润或所开发经营的项目已进入销售期,重整阶段确实具备还款能力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归还部分本金,确保重整后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A.重整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前景较好,通过适当增加额度能有效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B.客户还款意愿良好,信用记录较好,集群关联贷款无欠息或者能在重整前结清贷款欠息
C.新增额度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担保,但存量集群关联贷款押品不足
D.重整主体(项目)承贷能力、经营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E.集群关联贷款抵质押品足值有效,新增额度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担保
A.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查封、诉讼、冻结、破产等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B.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具备较充足的还款来源
C.真实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D.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E.在农合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A.自主决策
B.自担风险
C.自负盈亏
D.市场化
A.归位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应与借款主体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B.归位到企业日常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应与借款主体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C.归位到个人经营性项目的,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
D.签订重整贷款合同
A.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一般取回权,也规定了特殊取回权
B.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破产宣告之后
C.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就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D.取回权应向管理人主张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的
A.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重整期间的财务报表
B.在2×22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整事项的有关情况
C.在2×22年财务报表中确认1500万元的重整收益
D.在重整协议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1500万元的重整收益
A.按非持续经营假设编制重组期间的财务报表
B.在2×1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重整事项的有关情况
C.在2×17年财务报表中确认800万元的重整收益
D.在重整协议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800万元的重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