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述缴纳义务人包括()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
D.消费税纳税人
ABCD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
D.消费税纳税人
ABCD
选项格式A、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B、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D、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参考答案:ACD
解析:目前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1986年5月24日《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选项
A、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按照地区差别设定
B、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D、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可延缓缴纳相关税费。()
A.2022
B.2023
C.2024
D.2025
A.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B.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
C.房产税
D.城市建设维护税
E.城镇土地使用税
F.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A.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B.企业提供的资料未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证明其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C.企业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了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D.企业的本地文档对关联融通资金进行了分析,证明借贷利息未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E.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视同分配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A.3%
B.4%
C.5%
D.8%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
D.Ⅰ,Ⅳ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产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的政策。
A.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B.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7%;
C.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除外),税率为6%
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