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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由()向缴纳义务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
A.自然资源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城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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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然资源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城建部门
A.《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B.《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C.《闲置土地认定书》
D.《税务事项通知书》
A.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2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45%,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B.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C.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D.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45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A.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C.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D.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A.将该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B.将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C.将该企业为开发商品房支付的利息支出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D.未填写“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收回的房地产,没有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A.未填写“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B.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收回的房地产,没有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C.将该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D.将该企业为开发商品房支付的利息支出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E.将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税务机关
C.社会经办机构
D.行政部门
A.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估价超过原账面价值时,需全额缴纳契税
C.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估价超过原账面价值时,需补交差额部分的契税
D.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估价低于原账面价值时,可抵扣派生方、新设方以自行购买等方式取得的房产需缴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