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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A.董事会秘书
B.董事长
C.财务总监
D.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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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会秘书
B.董事长
C.财务总监
D.总经理
A.董事会秘书
B.董事长
C.财务总监
D.总经理
A.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C.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D.定期报告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由监事会审议并披露定期报告
B.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风险
C.毅然披露定期报告,但需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
D.不需对外披露任何公告
A.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政策,监督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
B.定期研究和评价公司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C.制定内部控制政策,报经审议后执行
D.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