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张某每个月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
B.每个季度分配给张某和李某的红利
C.研究开发新技术而购置的一台价值5万元的试验性装置
D.不超过当年销售收人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A.该合伙企业起了字号,在核准登记的字号中张某为合伙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张某为诉讼代表人、张某的诉讼行为,对李某也发生法律效力
B.吴某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吴某不能视为合伙人
C.刘某按照协议只提供技术性劳务,没有提供资金、实物,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他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伙组织在登记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应当按个人合伙对待
A.李某以出资额10万元为限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B.乙银行可以要求孟某承担全部60万元债务
C.乙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全部60万元债务
D.乙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全部60万元债务
(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
(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
(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
A.张某、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张某、王某、李某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张某承担无限责任,王某、李某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责任,张某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无论与李某订立质押合同的第三人对李某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否知情,该质押对合伙企业都不发生效力
B:无论与李某订立质押合同的第三人对李某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否知情,该质押对合伙企业都发生效力
C:与李某订立质押合同的第三人对李某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不知情的,该质押对合伙企业发生效力
D:如果该质押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合伙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述带责任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李某、刘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D.获取本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