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B.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C.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D.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A.发票作废
B.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C.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D.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在全部联次收回或未交付购买方的情况下,可以作废
B.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在全部联次收回或未交付购买方的情况下,可以作废
C.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当月,在未交付或发送给购买方的情况下,可以作废
D.发票一经开出,均不得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