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甲长期在中国某公司工作,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居住地,而乙在法国工作和生活。在1998年的夏天,乙应其朋友甲之邀前来中国旅游,在中国旅游期间,二人因为骑自行车不慎,将一中国人丙撞伤,后来由于在赔偿金的数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丙向中国某地法院起诉。此时甲仍然在中国工作,而乙已经回到法国工作。同时,甲和乙在本案中分别委托了两名中国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进行诉讼,那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该外国人应该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该委托书的程序方面,还应该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
C
解析:【考点】涉外委托代理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