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该场所能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B.该场所的经营活动能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成分
C.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时,不仅能为本企业服务,也能为其他企业服务
D.该场所的职责限于事务性服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A.该场所能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B.该场所的经营活动能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成分
C.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时,不仅能为本企业服务,也能为其他企业服务
D.该场所的职责限于事务性服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对工程作业项目的施工作业
B.对建筑工地的监管服务
C.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提供的服务
D.对工程作业提供的安装服务
A.进近和精密进近的备份程序
B.进近和精密进近的主要方式
C.进近的备份程序或精密进近的主要方式
D.进近的主要方式或精密进近的备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