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的,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这种情形是()。
A.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包含多余无用资料
B.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C.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有意暂停相互协商程序的
D.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A.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包含多余无用资料
B.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C.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有意暂停相互协商程序的
D.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A.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的
B. 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C.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后果严重的
D. 净资产额减至人民币2200万元,在限期内未消除的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B.基金发生严重损失
C.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D.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没设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