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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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作家汪曾祺签订合同,汪先生给予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对其作品《受戒》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的专
有权,后者向前者支付改编转让费。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吴琼为完成改编课程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电影学院选定将吴琼改编的剧本用于拍摄学生毕业作品。吴和学院赵老师与汪曾祺取得联系,汪表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已取得改编、拍摄影视的专有使用权;赵老师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协商,该公司未明确同意北京电影学院拍摄《受戒》一片。其后,北京电影学院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影片全长为30分钟。摄制完成后,曾在学院内部放映一次,用于教学观摩。
对此,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影学院侵犯了其对《受戒》进行改编、拍摄的专有权。北京电影学院则辩称:组织学生改编拍摄的《受戒》一片是学生毕业作业,是学院的行为。属于对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犯原告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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