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5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8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美国
案例 因付款条件不清和代收行操作不当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
问:新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A.对张某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
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A.2021年3月5日
B.2021年3月15日
C.2021年5月15 E1
D.2023年2月13日
案例 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担保进口商付款案
案情
在一笔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规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以及“PAYMENTON DUE DATE TO BE GUARANTEEI)BY××BANK,TESTED TLX TO THlS EFFECT REQUIRED.(由代收行担保付款,并发加押电证实)”代收行办理承兑交单后,向托收行寄出承兑通知书,明确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DRAWEE”,到期日为1999年9月13日。不久,当托收行查询有关承兑情况时,代收行复电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EON 990913”。在上述承兑通知书及查询答复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担保付款,亦未发出承诺担保的电传;托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承兑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拒付货款,代收行即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认为托收指示中要求凭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担保放单,而代收行已将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驳道,放单是基于付款人的承兑,代收行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没有担保到期付款的责任。虽经多次交涉,此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A. 要约邀请
B. 承诺
C. 承诺意向
D. 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