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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17 年 1 月 1 日, 甲公司经批准发行 10 亿元优先股。 发行合同规定: (1) 期限 5 年,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 6%; 从第 6 年起, 每 5 年重置一次利率, 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 2%, 最高不超过 9%; (2) 如果甲公司连续 3 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 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 (3) 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非累计), 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 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 (4) 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 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不考虑其他因素, 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是()
A.5年重置利率
B.股利推动机制
C.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D.投资者有回售优先股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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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解析: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属于或有结算条款该事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优先股的义务因此应划分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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