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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国籍法采取的国籍取得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

B. 血统主义

C.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D.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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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我国.确定公民原始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是()。A.出生地主义B.血统主义C.血统主

在我国.确定公民原始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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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国对出生国籍采取的原则是()原则。A.出生地主义B.血统主义C.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D.

我国对出生国籍采取的原则是()原则。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本人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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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关于公民出生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的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

B.出生地主义

C.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D.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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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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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以下属于中国公民的是()

A.①华侨

B.②拥有英籍的华人张明

C.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D.④因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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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关于公民出生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原则

B.出生地主义原则

C.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D.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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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要经过审批。负责审批的机关是( )。

A.中国外交部

B.中国民政部门

C.中国公安部门

D.中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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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甲出生在美国,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美国人,父母定居在美国。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某甲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A.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不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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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国刑法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______。

A.并罚原则

B.吸收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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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

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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