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要求港到港海运提单,若受益人提交的 提单为备运提单,且该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点与起运
A.另外批注ON BOARD ”和装船日期
B.另外批注装货港口以及船名
C.A和B缺一不可
D.不需要做任何批注
A.另外批注ON BOARD ”和装船日期
B.另外批注装货港口以及船名
C.A和B缺一不可
D.不需要做任何批注
A.表明承运人名称,由承运人、船长或具名代理人签署
B.表明货物已装船
C.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D.装运日期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A.国际信用证业务在进口开证、改证、到单、要素更改等环节通过系统自动筛查。
B.付款环节需对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工具名称、承运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等开展筛查。
C.转让环节需对第二受益人开展筛查。
D.出口信用证收款报文在一体化清算平台进行系统自动筛查。
A.提单号码(B/LNo.)
B.卸货港(PortofDischarge)
C.约定涉及不得申报出口退税条款(Clause)
D.承运人签字(SignedfortheCarrier)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