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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西安路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中,西安路客文化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于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为长安酒业发布广告,并于2016年9月6日向长安酒业负责接洽的工作人员电子邮箱发布《合作方案》,工作人员也在西安路客提供的《互联移动平台信息确认单》上签字并加盖长安酒业公章。据《广告法》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违法行为
B.不违法行为
C.不违法但违反道德的行为
D.不违法但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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