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