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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丁晓居无定所。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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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还被国民党反动派囚禁在重庆歌乐山下白公馆监狱二室的共产党员陈然、刘国志、毛晓初、罗广斌、丁地平等获悉后,欢欣鼓舞,用一床红色的被面,旧衬衣制成五星,做了一面他们心中的五星红旗,并集体创作,由()执笔,写下一首诗篇《我们也有一面五星红旗》,深藏在牢房的墙壁缝里,现存于重庆红岩纪念馆。

A、陈然

B、刘国志

C、毛晓初

D、罗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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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6岁女童的父母因意外双双遇难。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有抚养能力的人中,有资格收养该女童的是()。

A.甲,女,29周岁,未婚,无子女

B.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

C.丙,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

D.丁,女,46周岁.已婚,有一子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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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6岁女童的父母因意外双双遇难。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有抚养能力的人中,有资格收养该女童的是()。

A.甲,女,29周岁,未婚,无子女

B.乙,男,45周岁,离婚,无子女

C.丙,女,38周岁,丧偶,无子女

D.丁,女,46周岁,已婚,有一子以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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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向华与张晓丽于2018年3月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其夫妻名下位于金融城的商业公寓归属儿子向连平(已成年),现在这套房子要出售过户,则以下描述中正确的是()

A.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换证,不动产权证为向连平后,由向连平过户给客户

B.以判决书为依据变更成其儿子名字

C.不动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直接过户给客户

D.不用换证,由向连平到场过户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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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四年级组(6选3)()

A.丁小燕

B.汤晓茹

C.刘海燕

D.庄韫

E.李华叶

F.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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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北山市第一中学高三年级的张晓蒙、王兵、李平、许小妹四位同学已进入全校羽毛球“火炬杯”比赛的前八名。同年级的甲、乙、丙、丁在一旁争论着谁能最后夺冠。甲说:“王兵、李平最有希望夺冠。”乙说:“王兵、李平根本不可能拿冠军。”丙说:“张晓蒙今天精神状态不好,肯定拿不了冠军。”丁说:“许小妹能拿金牌。”结果表明,只有一个人猜对了。请问,羽毛球“火炬杯”冠军得主是谁()

A.张晓蒙

B.王兵

C.李平

D.许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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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和乙结婚后育有一子丙,后甲与乙离婚,乙与丁 ., 甲、乙、丙相继去世,丙去世时未结婚。据此,下列对丙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的是()题目据考生回忆

A.甲的父母

B.乙的父母

C.丁

D.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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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吴先生和女儿吴晓晓(320106201502021122)拥有一套位于鼓楼区怡景花园的学区房,两人都在产证上,2017年5月20日,吴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办理离婚,吴晓晓由吴先生抚养。现吴先生欲出售名下唯一一套怡景花园的房产,苏宁有房告知,因客户李先生通过商业贷款购房,需吴先生办理一个承诺公证,下面前台告知吴先生办理承诺公证错误的是哪几项()

A.吴晓晓到场,带户口本、出生证明

B.张女士到场,带本人身份证

C.吴先生到场,带本人身份证

D.张女士无需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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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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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乙和丙三人为同母异父的兄弟。甲为其母与前夫所生,乙与丙为其母与丁所生。丁于2019年因事故去世,其生前承包的村里的山林被政府征用,因此,获得一笔补偿款。丁未留下遗嘱,且丁的父母早已过世,甲、乙、丙和其母就这笔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了纠纷。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甲不是丁的婚生子,故其分得的份额应当较少

B.若甲自幼由丁抚养,则丁的遗产由甲、乙和丙三兄弟继承

C.甲母的份额由甲、乙和丙三兄弟平均继承

D.若甲母再婚时甲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则甲不能继承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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