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去世后共留下了四份遗嘱: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录音遗嘱,有单位领导见证第三份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C.另立新遗嘱
D.另立公证遗嘱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A.按代书遗嘱分割
B.按自书遗嘱分
C.按公证遗嘱分割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A.在被继承人先订立了公证遗嘱,后又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B.丧偶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王某去世,未留下遗嘱。大儿子生活较为富裕,小儿子因意外事故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分配遗产时,小儿子应当予以照顾
D.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则意味着他自愿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承担的所有债务
A.a遗嘱因经公证而效力优先,故应以a遗嘱为准
B.b遗嘱为后立遗嘱,故应以b遗嘱为准
C.a和b遗嘱均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D.a和b遗嘱均因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
甲有父母、配偶及子、女(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 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做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 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
(5)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
A.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B.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C.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D.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