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表述符合现行政策的有()
A.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物流企业的办公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D.企业范围内的荒山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AB
解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选项D,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照章征收,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