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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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