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月4日
B.5月3日
C.4月30日
D.5月1日
A.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人民法院
D.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E.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B.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C.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即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亦不应立案
D.当事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题
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棱,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
据悉,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一年来,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官办案更加透明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上诉的少了,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现象基本杜绝
A.人民法院
B.司法警察部门
C.上级司法警察部门
D.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