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申报时应提供()
A.《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B.《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
C.《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D.《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C、《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A.《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B.《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
C.《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D.《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C、《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A.周期检验
B.包装标记
C.检验留样
D.许可证管理
A.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
B.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
C.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D.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E.进口特殊情况声明
F.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
A.出境维修复进口
B.暂时出口复进口
C.出口退货复进口
D.国内结转复进口
E.保税出口复进口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有三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A、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原则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纸质记录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C、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其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以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并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D、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并记录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流向信息,实现产品去向可查、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以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E、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监控信息网络的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具体内容由总局另行规定
A.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B.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C.出口烟花爆竹
D.出口打火机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B.《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47号)
C.《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49号)
D.《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A.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B.安全评价
C.重大危险源评估
D.HAZOP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