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A.由于付款人破产,贷款将落空
B.可立即通知承运人行使停运权
C.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从开证行取得货款
D.待付款人财务清算后方可收回贷款
A.凡开证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行应转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核算,并补签贷款合同;
B.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C.凡开证申请人或保证人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开证行应转入承兑垫款贷款科目核算,并补签承兑合同;
D.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处理抵押物。
E.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不足部分列入损失贷款核算,并补签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