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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情介绍   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入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一一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00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

案情介绍

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入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一一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00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张成军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并未取得任何报酬,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称其作品来源于《惠泉杯一一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在“呱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经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奥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止使用由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奥华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试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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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66.2022年4月9日“2022年长江三峡中华鲟放流活动”在()举行

A.湖北省武汉市

B.湖北省宜昌市

C.江苏省南京市

D.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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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歌神张学友在南京举办个人演唱会,南京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对演出现场进行了监管,演出主办方应该向执法人员出具哪个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决定书()。

A.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B.南京市建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C.江苏省文化厅

D.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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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发票监制章中,哪一个是现阶段可用的()

A.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B.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C.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D.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江苏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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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有权制定规章(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A.江苏省人民政府

B.公安部

C.温州市人民政府

D.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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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梅花是 的市花()

A.广东梅州市

B.湖北武汉市

C.江苏南京市

D.江苏无锡市

E.福建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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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刘女士应向下列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A区人民法院B.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C. 江苏省高级人

刘女士应向下列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A区人民法院

B.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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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君乐宝乐铂400g盒装1段发货地址为()

A.广东省深圳市

B.浙江省杭州市

C.江苏省南京市

D.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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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江苏省南京市、盐城市2019届高三第三次调研)历经4年,通过15轮染色体融合,中科院研究团队在国际上首次人工创建了单条染色体的真核细胞,突破了人们对于真核生物和原核生物界限的传统认知。由此可见()①人类的认识是无限发展的过程②真理在发展中不断地超越自身③发挥能动性是科研成功的前提④对真理的认识有时是循环运动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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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生产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加班费计发基数为周六加班工资标准(具体参见《生产及后勤系统岗位薪资结构对照表》);其他生产运营、后勤人员加班费计发基数为{}()

A.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B.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C.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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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6日下午,某大学外教尼克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

[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6日下午,某大学外教尼克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左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詹姆斯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尼克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2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詹姆斯应付给尼克的赔偿数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尼克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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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11月25日、1996年4月6日邓某分两次向黄某借款4万元。1996年12月8日,邓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用于抵消向其所借4万元。2000年4月16日,黄某向牟定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产管理所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原告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1) 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办房产转移申请收条;(2) 两份第三人邓某投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存根,金额为36338.05元;(3) 一份产权人为第三人邓某的私有房产所有证;(4) 两份第三人邓某向原告借款的借条,金额为4万元;(5) 一份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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