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IF价
B.合同价
C.FOB价
D.议定价
A.把共有财产分割成若干份,各享一份所有权
B.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C.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
D.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A.负责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
B.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
C.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D.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货物,自负风险及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A.中国法律,中国为被告住所国
B.日本法律,原告所在国
C.PICC,是国际惯例
D.CISG,是国际公约
A.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B.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C.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D.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A.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B.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比例少交一些货物
D.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能收回36万美元的货款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