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乙公司于2019年发生了如下业务:(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800万元。(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700万元、咨询费5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8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000万元。假设税款都由乙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均含增值税,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A.40
B.80
C.120
D.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