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天。
A.90
B.30
C.60
D.180
A.90
B.30
C.60
D.180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备用信用证
B.保函
C.保付加签
D.跟单信用证
A.供货商与购货商签订的销售合同
B.开立了以该供货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国内信用证正本
C.开立了以购货商为受益人的有效国内信用证正本
D.收到了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A.银行收到境外出口商或其他银行寄来的单据后
B.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前
C.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
D.出口商发货之后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50000,according to invoice 75%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请问:开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