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方某2018年1月开始持有上市公司50万份限售股,限售期间取得股息、红利20万元。2021年2月28日转让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由于历史原因该限售股成本原值无法准确计算。就该限售股持有期间及转让时取得的所得,方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A.22
B.20
C.106
D.104
A.22
B.20
C.106
D.104
A.129.50
B.92.00
C.106.00
D.104.00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A.发起人王某于2019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9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9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20年1月离职,2020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A.1025
B.1125
C.1100
D.1000
A.缔约对方政府
B.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E.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A.财产转让收入2000万元
B.折算财产净值660万元
C.财产转让收入1340万元
D.折算财产净值860万元
E.应纳税所得额1140万元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公司
C.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D.申请人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A.0
B.100
C.112.5
D.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