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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婚前买房:小红、小明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B.关于婚后买房:小红和小明用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C.关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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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婚前买房:小红、小明共同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B.关于婚后买房:小红和小明用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或小明,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C.关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人为小红,房屋产权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A.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B.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C.离婚后双方的再婚问题
D.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离婚后子双方的收入归属问题
周某(男)与吴某(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
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某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某所有,由吴某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某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某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找到周,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某平分。而周某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某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某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某未如实告知,对于周某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某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某则辩称已与吴某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离婚时周某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吴某是否有权请求重新分割?
A.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B.离婚后,不满八周岁的子女,以由父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C.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全部抚养费
D.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没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A.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都会被认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B.婚前财产装入信托后,信托本金产生的收益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成立家族信托,配偶需签署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声明
D.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如无明确约定,赠与财产属于子女一方财产
A.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A.属于法定的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
B.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C.属于任意性的权利和义务
D.探望权是父母子女之间身份权的一种表现
案例二:张某初到某市打工时,与其雇主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务合同,张某为雇主提供全日劳务(无休息日),雇主向张某提供食宿和每月100元工资。张某还向雇主预交了500元保证金,约定若合同期满前张某辞工,则保证金不退还。2个月后张某找到其他工作,想辞工并要回保证金。但雇主不肯退,认为原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效契约。为此,双方诉至劳动仲裁机构。
试以法理学关于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原理分析上述案例中各方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A. 告知陈某申请再审
B. 告知陈某向法院另行起诉
C. 告知陈某选择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D. 告知陈某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