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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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
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问题: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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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掼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1)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FOB青岛金额为多少?
(2)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CFR伦敦金额为多少?
(3)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保险费金额为多少?
(4)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CIF伦敦金额为多少?
(5)要保持出口外汇挣收入不变,CIFC5%伦敦应报价多少?
A.1000港元
B.650港元
C.1250港元
D.665港元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50000,according to invoice 75%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请问:开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