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中,“凡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被列入《暂行章程》()。
A.第5条
B.第4条
C.第3条
D.第2条
A.第5条
B.第4条
C.第3条
D.第2条
A.西周的“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为“出礼入刑”
B.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C.“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平民老百姓可不用讲求礼法,而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可网开一面
D.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A.对不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假释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以上
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
A.汉朝对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B.汉朝首次确立了“诬告反坐”原则,以严惩诬告犯
C.汉朝确立了上请原则。对于需要上请的官员,须由廷尉作最后裁决
D.汉朝是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
A.作者对古人步行要受礼法的严格限制颇不以为然
B.作者写作本文主要是为了介绍一些历史文化现象
C.汉末之后人们对步行美的崇尚象征着儒学的衰亡
D.写儒道两家对步行的不同态度表明作者尊道贬儒
阅读下面文字,回答文后问题。
古人比较重视步行,无论是走路的速度,还是步形、体态都有较为明确的划定和区别。步行须遵制合礼是古代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古代以右、前为尊。道路之上,男居右行,女居左行;与父辈外出,小辈随后相从,不得逾前;与兄弟朋友外出,须并行,有如雁阵,不得超速领先。否则为越位,越位即越礼,要受到非议。在古人看来,走路的速度、方式须在不同的场合有所区别。《尔雅》说:“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东汉人解释,两脚进曰“行”,徐行曰“步”,疾行曰“趋”,疾趋曰“走”,“奔”即后人所说的奔跑,如果不遵此行走,无疑既不合礼,又不合理。汉代还明文规定在帝王面前要“疾趋”。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或皇上特别亲近的人,可以免去此礼,当然那是独沐皇恩、荣耀无比的事了。在官场之中,则有“趋礼”之说。对趋礼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如若行走迟缓则要遭到斥责,甚至有降职免官的危险。县令拜谒知府若行步迟缓,知府的守门人便可斥责县令。
不能说明第一段中提到的“步行须遵制合礼”的一项是:
A.在道路上行走,须受男女、长幼、尊卑的严格限制。
B.走路的速度、方式在不同场合有明显的划定和区别。
C.汉代规定除个别功臣或宠臣外,臣子在皇帝面前须疾趋。
D.官场中,下级在上级面前办事须依礼,不得怠慢放肆。
A.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
B.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C.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
D.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